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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及本準則第34條規定,請各級學校配合本準則修正條文,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二、請學校依本準則第34條規定,將第7條、第8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加強宣導周知,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並維護校園安全。 三、本準則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業已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網(http://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
※相關修正總說明,請於下方逕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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