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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作業要點(103.11.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之一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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