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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宗教信仰」、「宗教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案
一、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
二、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可使用
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
三、各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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