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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校性別平等環境,鼓勵教職員工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活動,前於103.6.25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訂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活動補助要點,惟該要點僅限於活動經費的補助,對於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績效優良者,尚乏獎勵之措施。 二、為獎勵教職員工生參與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活動,參考各校相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獎勵暨補助要點,增訂本校教職員工生,於當年度或近兩年中具有推動性別平等優良事蹟者,得予以獎勵之規定,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國立東華大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獎勵暨補助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