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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教育部有關本校承辦外包業務(如學生健康檢查、交通車、校外教學、校園清潔業務等)時,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相關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01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88561A號函辦理。
二、學校辦理旨掲事項,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並列為重點宣導事項,倘發生性平事件,本校循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屬借用學校場地辦理學生社團或營隊活動之指導者、教練,或透過招標辦理新生健康檢查之醫院人員、校外教學之領隊,非屬本校固定或定期執行事務之人員,倘發生性平事件,本校循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學生向該等人員所屬之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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