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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5日臺教政(一)字第1040076894號函及內政部104年6月3日台內 民字第1041102855號函辦理。 二、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本(104)年4月1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 則自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5日。 二、相關宣導文宣:「沒有選舉權的人,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個人對同一擬參 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不能超過20萬 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營利事業對 同一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不能超過2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