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議處程序及救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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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734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示係說明有關學校之軍訓教官涉校園性別事件時,服務學校比照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除說明調查過程應予以調離現職,或視況要求其請假靜候調查外,並依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本部及設於各縣市之聯絡處(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通知教育局)由軍訓教官各級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依「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定及調查結果之建議,召開人評會,涉性侵害、涉性騷擾或性霸凌且情節重大,經調查屬實者,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核予大過兩次,並依相關規定予以汰除,先予敘明。
三、倘案件經調查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不屬實,惟該軍訓人員與高中階段未成年學生發生戀情及性行為,經申請或檢舉調查,認定屬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之行為
,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汰除。爰上開案件涉及重大獎懲或不適任之汰除,應報教育部審議,併予敘明。
四、另有關軍訓教官不服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渠申復提起時點,於收到學校處理結果通知次日起20日內提出申復。申復提起之時點,由學校於報部核准時,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其即得提起申復。渠若不服申復審議結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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