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性別icon-Gender等教育專區

【轉知】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4條)
(二)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性別平等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