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36條修正條文
立法院於今日(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家庭教育法第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4條、第36條修正條文。教育部表示,本次兩項法案部分條文修正係由立法院高志鵬、蘇震清、管碧玲、邱議瑩、余天、陳啟昱等23位委員,鑒於「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已成為全球共識及世界各國施政重點,我國亦於96年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符合對性別多元與差異之理解,避免性別刻板化之疑慮,提案修正家庭教育法中有關「性別教育」之用詞,並將性平法中相關之法律名稱一併修正。對此提案,教育部亦表支持,本提案於無修法爭議之情形下,今日順利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針對兩項法案修正條文,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家庭教育法係於92年2月6日公布施行,其中第2條係定義「家庭教育」及其範圍,包含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本次修正內容係將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
二、性平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條文為:
(一)第34條第3款、第4款:原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行為人為私立學校職員及公私立學校工友者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提起救濟。因應96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爰修正該等人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處理救濟事宜。
(二)將違反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規定之學校,增列入第36條之處罰範疇,以促使學校能確實依法律規定,在學校內之主要權力機制中,落實性別平等之組成結構。
教育部欣見本次經立法委員提案通過此2項法案之修正條文,將配合辦理法案修正通過後之宣導工作,並持續強化家庭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期強化家庭功能,健全國民之身心發展,並透過教育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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