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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請據以辦理該犯罪紀錄查閱事宜

主旨:

內政部函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辦法」(以下簡稱原查閱辦法)修正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修正查閱辦法),並經該部101年4月30日台內警字第1010890248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據以辦理該犯罪紀錄查閱事宜並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5月14日內授警字第1010890336號函辦理。


二、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係依原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


三、依該部101年4月30日發布修正查閱辦法,條次變更為第1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內容摘錄如下:


「第十四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四、修正查閱辦法之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news/)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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