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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51號公布。
二、同法第63條之1,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於未施行前,學校知悉學生因情感事件致生人身安全之顧慮時,倘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所定之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研議相關輔導及保護措施。非屬性平法適用之事件,得透過學校學務與輔導處室之討論,研擬對該事件之危機因應、保護或輔導措施,以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必要時並得協助學生向警方報案,由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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