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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教育部轉知「經辦採購業務涉嫌索取財務、收取賄款與廠商進出 不正當場所、收取不正利益案例宣導」1則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17日臺教政(一)字第104005150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某機構人員利用辦理採購業務,多次藉機向承攬廠商收取賄款及索取手機、筆電、平板電腦等電子用品,或於下班後與廠商飲宴及出入色情場所,甚至接受招待至國
外旅遊等不正行為,不法金額累計逾數百萬元,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提起公訴。
三、各單位經辦採購業務同仁,應依政府採購法、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覈實辦理,避免發生類似觸法案件,影響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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