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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教育部函有關申請人依性平法規定撤回性平案件申請後再提出申請調查,學校仍應予受理後進行調查處理。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57917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對事件提出申請並無時效之限制。
三、同法第29條第2項定有3款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其中第3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應指該再度申請之事件業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完成並通知處理結果者。
四、所舉案例既載明於受理階段時「申請人因其身心情況而撤回申請」,又「性平會考量申請人的心理狀態,決議不繼續調查並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則日後倘申請人情緒已平復或已準備好面對學校之調查程序,學校就該再提出申請調查之事件,應予受理後進行調查處理(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性平會不得自行限縮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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