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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學生間於校外實習期間疑似發生性騷擾事件之法規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函辦理。
二、實習生間於實習期間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時,因雙方身分均為學生,有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適用。鑒於上開兩法令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處理機制均有不同,爰實習生向實習單位申訴時,實習單位應依性工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實習生向學校申請調查(原文列申訴,惟依性平法之用詞應為申請調查)時,則由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以維實習生權益。
三、惟為免同一事件之事實認定歧異、調查資源浪費之情形,實習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除依性平法進行調查處理外,並應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亦即學校進行調查時,應通知實習單位配合共同調查,俾利實習單位善盡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
四、實習生如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時,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俾利調查結果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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