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釐清性霸凌之定義及提供特殊教育學校與一般 學校處理身心障礙學生涉及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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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1045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所定性霸凌之定義,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參照該條文立法過程資料,立法通過時並無性霸凌需「長期或重複」之要件(一般學術研究所述「持續」及「連續」之概念),爰遭受性霸凌之被害人僅受一次傷害,即有構成性霸凌之可能。
三、並請學校於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採取必要之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應將該措施列入該等特教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ISP),以協助特教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及第30-1條)。
(二)於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該等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並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三)事件經通報後,如遇緊急案件需聯絡社政單位人員或員警處理時,學校聯繫之窗口應掌握時效,與社政單位人員保持聯繫,確認合作或分工事項,以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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