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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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二)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三)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四)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二、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修正規定(自105年2月1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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