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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獲准,學校調查小組得否至羈押處所進行 訪談乙事。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133號函轉據法務部105年4月21日法檢字第1050450019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函摘述說明:
(一)法務部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學校)應以函文向羈押處所之「收容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收容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為之。
(二)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該收容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三、教育部及法務部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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