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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0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為積極籌措校務基金、鼓勵校友及社會各界對本校之捐贈,以落實大學自主、提升校務運作績效、促進校務發展,特設置「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 本校校務基金募款之主辦單位為秘書室,負責聯繫、協調、支援及辦理捐募業務。執行單位為各一級單位、各系所。
  3.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4. (一)募款方式之規劃事項。

    (二)募款獎勵之擬決議事項。

    (三)募款之推動與執行事項。

    (四)校務基金管理之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校務基金之募款事項。

  5.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主計室主任,以及校友會代表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
  6. 委員之任期除校友會代表外,以其本職任期為準。
  7. 校友會代表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級、各地區、校友會會員或校友中逕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8. 本委員會得設募款小組,策劃推動本委員會議決事項,小組人員若干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為召集人。
  9.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檢討得失並議決有關事宜。
  10. 本校校務基金之募款人(單位),不以本委員會委員為限。各一級單位、各系所亦得就其發展之需要或為本校整體經營廣為募款,其方式與金額均由各募款單位自行決定。
  11. 本校各單位人員年度內募款績效優良者,由本委員會提報經主任委員核定給予獎勵金或敘獎。校外人士協助募款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委員會提報經主任委員核定頒贈感謝狀。
  12.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