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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要點】

104年0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9月1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2月2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本校為感謝熱心捐贈本校之人士或團體,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2. 本校定期公告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捐贈用途等資訊於本校校務基金捐款網站。若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本校將以熱心人士列名公告之。
  3. 捐贈設置獎座、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藝術品、設備等,得冠以個人、團體或企業之名義。
  4. 獎勵捐贈個人、團體或企業之方式如下:
  5. (一)當年度捐贈價值累計超過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以上,未滿壹拾萬元者,致發感謝函。

    (二)當年度捐贈價值累計達壹拾萬元以上,未滿參佰萬元者,頒贈感謝狀乙幀、紀念品乙式。

    (三)當年度捐贈價值累計達參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應將其捐款事蹟、照片及相關資料編印專輯,廣為宣導,並頒贈紀念品乙式。

    (四)當年度捐贈累計達壹拾萬元以上者,於校慶慶祝大會中隆重表揚,並視其需要由本校頒贈圖書閱覽證乙張、貴賓停車證乙張、游泳證乙張。

  6. 當年度或近五年捐贈價值累計達壹仟萬元以上者,配合捐贈者經歷及背景,選擇本校適當之建築物、空間或校園景觀,並徵得捐贈者之同意後由其命名,以留永念。如有特殊情況者,提由行政會議審議之。
  7. 其他對本校長期持續捐贈者,得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比照本辦法給予適當禮遇。
  8. 當年度捐贈價值累計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9. 捐贈者使用本校圖書館、運動場、資訊等設施,或參與學術、藝文等活動,得享有相關獎勵優待措施;本校相關單位得訂定相關獎勵優待措施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10.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