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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準則】

 

940316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223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4011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0612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

第四條   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交付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一、未指定用途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捐款收入得由捐贈者指定用途,但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 益之聯結。

        捐款得由捐贈者指定由本校特定單位、計畫或活動使用。

第六條  受贈收入得支應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五條所列各項用途,以及公共關係費用,包含行政管理所需正常社交禮俗之餐費、禮金、禮品、禮券等。

第七條  指定用途受贈收入,依其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並由受贈單位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  受贈收入之年度賸餘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贈收入之年度結餘,留存至以後年度依原捐贈用途繼續使用。

        二、指定用途捐款收入之專帳,於捐款目的已達成或不存在,且剩餘之經費少於一萬元者,得授權由主計室予以註銷結案,並將剩餘款項併入不指定用途之捐款。

        三、捐款後無特殊原因連續五年未支用者,得由主計室通知受贈單位清理,未清理者,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指定用途之捐款,變更用途時須經原捐款者(或代理人)及管理委員會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用途:

        一、原捐款目的已達成或捐款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捐款後無特殊原因連續五年未支用者。

        前項第一款之捐款餘額未達十萬元者,得簽請校長核准後變更用途。

第十條  指定用途之捐款,應提撥百分之五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惟符合下列用途者,得免予提撥:

        一、指定作為學生獎補助、學生社團經費及急難救助金。

        二、提供作為講座、研討會。

        三、同一用途之受贈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前項提撥比例,如有特殊需求,得敘明具體事由簽奉校長同意,予以調降或免提。

第十一條  受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主計室應設置專帳處理,收支憑證應裝訂成冊,配合本校相關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本校定期公告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受贈用途等資訊於本校網站。若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

          將以熱心人士列名公告之。

第十三條  對熱心捐贈者,本校另定辦法獎勵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再提交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