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準則】
94年03月16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4年0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6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 第四條 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交付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一、未指定用途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捐款收入得由捐贈者指定用途,但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 益之聯結。 捐款得由捐贈者指定由本校特定單位、計畫或活動使用。 第六條 受贈收入得支應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五條所列各項用途,以及公共關係費用,包含行政管理所需正常社交禮俗之餐費、禮金、禮品、禮券等。 第七條 指定用途受贈收入,依其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並由受贈單位依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 受贈收入之年度賸餘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贈收入之年度結餘,留存至以後年度依原捐贈用途繼續使用。 二、指定用途捐款收入之專帳,於捐款目的已達成或不存在,且剩餘之經費少於一萬元者,得授權由主計室予以註銷結案,並將剩餘款項併入不指定用途之捐款。 三、捐款後無特殊原因連續五年未支用者,得由主計室通知受贈單位清理,未清理者,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指定用途之捐款,變更用途時須經原捐款者(或代理人)及管理委員會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用途: 一、原捐款目的已達成或捐款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捐款後無特殊原因連續五年未支用者。 前項第一款之捐款餘額未達十萬元者,得簽請校長核准後變更用途。 第十條 指定用途之捐款,應提撥百分之五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惟符合下列用途者,得免予提撥: 一、指定作為學生獎補助、學生社團經費及急難救助金。 二、提供作為講座、研討會。 三、同一用途之受贈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前項提撥比例,如有特殊需求,得敘明具體事由簽奉校長同意,予以調降或免提。 第十一條 受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主計室應設置專帳處理,收支憑證應裝訂成冊,配合本校相關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本校定期公告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受贈用途等資訊於本校網站。若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 將以熱心人士列名公告之。 第十三條 對熱心捐贈者,本校另定辦法獎勵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再提交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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